環境資源報告成果查詢系統

固定污染源稽查管制及空污費催補繳工作計畫

中文摘要 (一) 指派駐局專案工程師十四名,限大學以上環境工程、環境衞生、環境科學、化學工程、工業工程等相關科系畢業或具乙級空氣污染防治專責人員資格或兩年以上空氣污染防制業務或資訊整理專案核定有相關工作經驗且表現優良者。自備租用車輛3部(三年內車需符合經濟部環保節能用車,1800 cc以上,含全險油料維修等),自備電腦、快速掃描器2台、通訊機具(含門號)、數位相機、GPS等,以備執行工作之需。另請提供數位相機2台、雷射印表機1台供稽查管制業務之用,計畫結束後歸廠商所有。 (二) 辦理本縣固定污染源設置、變更及操作許可申請案件之審查、核發作業(含新設變更固定污染源技師簽證內容及檢測機構執行成果確認),發證之合法性、正確性、完整性及合理性,符合率應達85%以上;行業別法規申報內容之審查列管及相關空氣污染物許可檢測監督與許可核發前現場勘查。 (三) 辦理易致空氣污染物販賣或使用許可、特定行業別應申報資料、各類空氣污染物檢測報告、專責人員設置申請等相關文件審核作業及環境影響評估承諾值(排放量)納入許可作業。 (四) 固定污染源管理資訊系統完整及正確鍵入(含固定污染源戴奧辛17種同源異構物之原始濃度檢測結果等)。 (五) 固定污染源資料庫更新、擴充及維護作業: (1) 完成列管固定污染源資料庫更新、擴充及維護作業,排放量更新率須達100%。 (2) 辦理轄內許可公告條件第一至第三批對象、工業區聯合污水處理廠納管之全數污染源清查及操作資料建檔,掌握率應達75%以上。 (六) 執行固定污染源設置及操作許可證核發後現場查核,年度查核率100%,管制及排放標準查核、連續自動監測設施查核、定期檢測申報查核、排放量申報查核、空氣污染防制費申報查核、特定行業別防制設施管理辦法查核及各項法規符合度現場查核,法規符合度查核缺失者應輔導業者改善,改善比率應達90%以上。 (七) 執行公告應定期檢測對象現場監督檢測作業、檢測報告及網路申報內容審查。 (八) 固定污染源空污費申報制度管理: (1) 掌握應申報空污費名單及提升網路申報空氣污染防制費比率;對於未繳交空污費之廠家,執行空污費催補繳查核作業,使本縣空污費每年到繳率達100%。 (2) 辦理空氣污染防制費申報審查作業:包含公私場所空氣污染防制費申報案件之收發文、書面申報資料掃瞄、建檔、審查(應以公私場所許可證資料為依據,核對及修正空氣污染防制費申報資料)及現場查核作業。 (3) 執行固定污染源空氣污染防制費帳目查核:建檔並核對代收金融機構繳費明細、業者繳費證明、空污基金專戶收入對帳單等相關帳目憑證單據,並協助辦理後續補正作業。 (4) 配合環保署抽件複審作業,並將審查之結果、結算明細及核定之完整申報書內容供申報業者參考;於每季應申報前,寄發空白申報書及繳費單予申報業者。 (5) 協助辦理固定污染源硫氧化物、氮氧化物及揮發性有機物防制設備之購置成本及耗材費用之空氣污染防制費減免額度相關審查、核發減免額度或減免資格證明,並辦理上述獲核發減免額度之防制設備操作情形查核工作。 (6) 協助辦理揮發性有機物自廠係數(含控制效率)相關書面審查及現場查核工作。 (7) 清查使用低污染性燃料且尚未辦理空污費申報業者,並加強辦理空污費申報宣導作業,提昇家數申報掌握率至少達60%以上。 (8) 完整及正確鍵入固定污染源空氣污染防制費申報、審查作業電腦系統及網際網路空氣污染防制費申報資料傳輸系統。 (9) 建立空氣污染防制費申報諮詢窗口,提供輔導申報及相關諮詢服務。 (九) 執行工業區污染管制作業 (1) 指定工業區清查及污染源納管,並建立其污染源排放量資訊(包含傳統及有害空氣污染排放資訊、操作條件等)。 (2) 指定工業區陳情案件改善及指定污染源改善。 (3) 建立至少2座工業區空氣污染指紋資料,包含原料使用量、產品生產及存放量、排放管道排放污染物之成分種類。 (4) 建立工業區突發空氣污染事件預防管理及緊急應變機制。 (十) 餐飲業稽查管制作業 (1) 協助餐飲業陳情稽查及後續輔導改善追蹤。 (2) 針對屢遭陳情之餐飲業者進行空氣污染防制技術輔導及改善。 (十一) 固定污染源引擎使用液體燃料之抽測件數至少30次以上,違規者依法處分及要求改善。 (十二) 執行固定污染源戴奧辛管制法規符合度及操作條件查核並建立操作資料,年度查核率應達100%;另執行固定污染源戴奧辛之定期檢測及稽查檢測結果(含17種同源異構物之原始濃度檢測結果)線上申報作業。 (十三) 執行本縣96~98年有戴奧辛超標紀錄之煙道稽查檢測需達50%;無超標紀錄中小型廢棄物焚化爐、電弧爐、燒結爐、火葬場稽查檢測總量達20%;含重金屬之資源回收處理廠、廢棄物焚化爐等之重金屬檢測達30%以上;汽電共生鍋爐稽查檢測達20%以上。 (十四) 空氣污染告發處分案複查率及督導改善完成率達95﹪以上,告發處分案件需隨時追蹤改善情形。 (十五) 執行固定污染源之稽查檢測至少35件(煙道檢測、CEMS之RATA、周界檢測,法規有規範排放標準之檢測均可計算),臭味檢測至少15件次。檢測數量視本局需求增加檢測次數,另提供符合環保署公告「異味污染物官能測定法-三點比較式嗅袋法」採樣所需設備乙套。 (十六) 辦理告發處分案復工評鑑。 (十七) 執行以FTIR(紅外光光譜分析法)進行指定空氣污染物遙測、結果分析、可能污染源調查及改善輔導作業至少3件次,辦理後續之協談(商)會議,若使用本局FTIR儀器,須保養維護FTIR主機及相關設備。 (十八) 執行固定污染源文書檔案電子化管理,並提供檔案伺服器乙組以供電子化文件備份使用。 (十九) 連續自動監測設施查核及管理: (1) 提供本局連續自動監測設施電腦系統(CPU:四核心2.5G等級以上、RAM:4G以上、硬碟:磁碟陣列500GB以上、DVD-ROM、雙網卡、不斷電系統、螢幕及相關週邊設備,並含微軟SEVER2008及微軟SQL2008與防毒軟體。 (2) 進行設有連續自動監測設施之污染源稽巡查作業、監測設施現場功能查核並每月備份CEMS廠商連線資料、連線系統維修、保養及確認連線傳輸正常,審核傳輸及申報資料,確認資料合理性與完整性,並完成月報表審查及監測數據校正處理方式之查核。 (二十) 辦理空氣污染防制法相關法規及許可申請輔導及宣導作業說明會至少5場次(其中應含許可及增修訂法規之說明會2場次、空污費申報宣導1場次及餐飲業防制宣導1場次)。 (二十一) 更新固定污染源許可審查諮詢網站,透過各類媒體方式,主動發佈各項污染管制工作進度及其成效。 (二十二) 針對轄內重大及民眾屢次陳情污染源加強稽查工作,並進行轄內重大及民眾屢次陳情污染源陳情案件之來源原因分析,提出明確改進作法。 (二十三) 於99年6月~99年9月間每日派乙員協助執行固定污染源夜間陳情案件稽查(執行夜間稽查之人員當日白天不上班)。 (二十四) 執行固定污染源逸散性粒狀污染物空氣污染防制設施管理辦法規範之固定污染源清查,依分類等級之稽查頻率進行現場查核,並輔導業者加強防制措施及降低污染排放。 (二十五) 配合環保署最新政策,本局可視情形增減工作內容。 (二十六) 配合環保署推動室內空氣品質相關作業。 (二十七) 提供空氣污染防制相關宣導品或宣導文宣3000份以上。 (二十八) 其他相關配合作業。 1. 協助執行其他對本縣空氣品質改善維護及節能減碳之工作項目。 2. 每月工作協調會時需提交上月份工作成果月報及預定計畫。 3. 配合環保署執行各項污染減量專案計畫,提報各項報表。 4. 配合協助非上班時間固定污染源陳情案件稽查作業。 5. 協助本局辦理各項空氣品質相關說明(宣導)會及宣導活動,契約價金至多3%需用於辦理宣導活動、製作相關宣導文宣用品,以確實達到宣導目的。 6. 配合環保署考評要點內容辦理相關作業。 7. 派駐人員年度休假(除婚喪產假外之其他所有類型假別)不得逾12日,逾12日者需由計畫主持人或其他非駐局人員代理職務,派駐人員出勤狀況以本局打卡紀錄為準。 以上工作內容第(十一)、(十三)、(十五)、(十七)項可委託(分包)經環檢所認定之檢驗(測)公司或由本局同意之學術或研究機構檢測分析,其餘為主要工作內容,得標廠商須自行履約,不得分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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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資訊

專案計畫編號 經費年度 099 計畫經費 17500 千元
專案開始日期 2010/01/01 專案結束日期 2010/12/31 專案主持人 李任翔
主辦單位 新竹縣政府環境保護局 承辦人 周常華 執行單位 康城工程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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