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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配合本縣空氣品質惡化或重大空氣污染事件,執行緊急應變措施,以達有效減少本縣空氣品質不良日數、降低揚塵量暨宣揚本局政績之目標。
2.規劃洗掃最佳路線及頻率,透過相關檢測作業建立本縣道路髒污等級,機動調整洗掃路線及頻率以維最佳縣容。
3.落實洗掃工作監督與成效評估稽核,具體推估洗掃成效及污染削減量,以降低街塵負荷量,達到提升空氣品質之效。
4.配合環保署有關逸散污染源管制之各項工作,以確保本計畫考評績效優良。
二、工作內容:
1.得標廠商需於簽約後一週內提送工作計畫書(須參酌行政院環保署公告之各項辦法),其內容應包含執行計畫人員、器材、各項標準作業程序及保險證明文件等,呈核可後本計畫與街道揚塵洗掃計畫應按照該內容作業。
2.協助街道揚塵洗掃計畫尋覓適當加水點並每季採集水樣送驗,分析項目需包括pH、BOD及SS等項,前述水點應每季執行乙次,當次檢測若未符合陸域地面水體丙類之標準,應再行尋找適切水點後送驗直至檢測合格始得使用該水點。
3.每日落實查核街道揚塵洗掃計畫機具之衛星定位資料內容,據以作為該計畫執行公里數請款依據,另本年度應購買行車衛星定位系統兩組(軟、硬體)及3.5G GPS PDA手機一台(契約終止後歸還廠商),作為本局監督查核街道揚塵洗掃計畫之用(需與本局即時連線),前述系統所有資料檔案應可存查一年以上;相關監控所需GSM通訊設備、3G門號通訊電信費用及監控設備之維修管理費用由本計畫支付,系統記錄資料應包括行駛位置、行駛時間、行駛速度、行駛里程數及行車軌跡圖等。
4.以本計畫道路街塵負荷實驗、道路髒污等級普查,與環境現況等,按季檢討洗掃作業路線,路線調整應呈核可後施行辦理,並公佈於網頁。
5.每週進行洗掃路線不定期查核三次,查核內容應按照行政院環保署規定之制式表格,實際紀錄查核當日之跟車里程、時間與地點等各項現場資訊,佐以紙本照片備查。
6.規劃及督導掃街人力(至少5名)掃街作業路線,並加強洗掃街車不易作業路段及提報作業執行報表。
7.洗掃作業前、中、後之道路情況拍照存證,拍攝規定如下:
每月查核縣內主要道路40條以上(不包括企業認養部分及道路普查部分),照片須顯示日期及時間,且查核記錄需合理確實並填寫完整以確保洗掃作業品質,並針對影響路面污染之污染源進行巡查。
8.每月針對查核缺失通知洗掃作業單位或人員進行討論,監督洗掃作業單位確實改進,並於下次現場查核時針對此次缺失進行追蹤。
9.掌握環保署測站附近道路髒污狀況,配合粒狀污染物空品惡化達警戒值(PSI≧80)時,加強執行測站周邊重點道路之查察,以抑制空品惡化之發生,執行通(回)報作業需依本局規定執行。
10.配合空氣品質變化、環保署考評或本局需求,機動調整洗掃路線,加強重點路段洗掃作業。
11.建構本縣行政區域道路分級管制機制,以各別行政區域為對象,針對髒污道路,提供各相關單位(各鄉鎮市公所及各養護路段工程單位)作為自行洗掃作業路線,以利規劃更具效益洗掃路線。彙整企業認養道路洗、掃資料及本縣其他公務單位洗、掃街之相關資料,明確界定本計畫應執行工作內容與其他公務單位洗掃內容之區分。
12.按行政院環保署公告之表格,每季普查全縣道路200條以上,每月至少巡查全縣道路總長度10%,區分髒污等級並造冊列管,另於期中、期末報告說明以道路屬性、區域性或其他統計方式分析逐季道路變化,以供本局研擬粒狀物減量之參酌。
13.每月執行一次街道揚塵洗掃計畫過磅記錄統計分析,其中應包含街塵、垃圾收集種類與數量,並於期中、末報告中專節說明。
14.執行洗掃道路民意問卷調查1,000份以上(有效份數),委託調查單位需經本局認可,於期末報告中提出年度調查成果,並將統計分析結果專章撰寫
15.提供本局相關宣導品500份,以達宣導效果。
16.推廣營建工地周邊共同認養工作,結合營建工地巡查結果,選定縣境內較多營建工地之週邊道路進行聯合管制作業,並定期聯合洗、掃作業機具配合工地人員執行道路清潔作業,相關成果應逐次彙整並於期中、末報告中說明檢討。
17.建立網頁並不定期登載相關訊息週知社會大眾(如洗掃路線與洗掃時段、聯絡電話或電子郵件信箱);作業道路路線應於執行前公佈於本計畫網頁以共同監督洗掃成效。
18.設立計畫民眾陳情專線於機關指定處所並派專人接聽,相關通訊費支出由得標廠商支付。
19.配合環保局定期製作宣導布條,並懸掛於洗、掃街車車側,並每季更新一次以推廣呼籲本局各項環境工作之說明或應循事項。
20.針對新竹縣內省、縣、鄉市道路進行街塵負荷評估及集塵粒徑分析,其應參照行政院環保署「洗掃街作業參考手冊」之內容,委由環檢所認可之實驗室或具經驗之學術機構辦理(以上須經本局認可),街塵負荷評定每季至少應進行40條(每條道路擇選3點混樣),年度須執行160條道路(480點次混樣),執行作業前提報執行計畫經本局核備後辦理。於期中、末報告中說明分析結果,並探討原因提出改善對策,或作為規劃洗掃路線之參考。
21.推估本縣車行揚塵TSP排放量,其應照行政院環保署公佈之推估方式,於收集各項現況資料後推估,並於期中、末報告中說明推估原則與排放量,據以作為本空品區之整體管制參考。
22.每週提供日報表(查核道路記錄、監督作業記錄及街道揚塵洗掃計畫報表等),每月10日前洗掃作業執行月報、企業道路認養執行月報、道路普查月報、查核洗掃情形月報及洗掃車輛GPS行車監控管理系統管控及分析光碟乙份至本局備查。
23.協助環保局進行縣境內有執行洗、掃街工作之單位數據彙整統計工作,並確實監督及查核洗掃街執行計畫。
24.協助本局辦理各項空氣品質相關活動,契約價金至多百分之三需用於辦理宣導活動,以確實達到宣導目的。
25.其他有助本縣空氣品質改善及節能減碳之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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