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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9年度揮發性有機物稽查管制計畫

中文摘要 計畫工作內容: 至少應包含下列各項: (一) 指派辦理本計畫之專責人員至少三人(需具有操作及日常簡易維護本局所提供之OP-FTIR的技術能力;人員如有異動,乙方應提前覓妥適當接替人員,其交接期不得少於二十日),計畫工程師應為環境工程、化學工程、工業工程相關科系大學畢業以上或具乙級空氣污染防制專責人員資格或兩年以上空氣污染防制相關工作經驗且表現優良者。 (二) 派駐人員年度休假(除婚喪產假以外之其他所有類型假別)不得逾12日,逾12日者需由計畫主持人或其他非駐局人員代理職務,派駐人員出勤狀況依本局打卡紀錄為準。 (三) 執行本計畫案應有執行人力須自備車輛一部(三年內新車需符合經濟部環保節能用車,1600 cc以上,含全險、油料、維修等),自備足夠電腦、通訊器材及數位相機等,以備執行工作之需,另提供本局電腦及數位相機一台供稽查管制業務之用,計畫結束後歸還。 (四) 針對本縣轄內符合「揮發性有機物空氣污染管制及排放標準」、「半導體製造業空氣污染管制及排放標準」、「乾洗作業空氣污染防制設施管制標準」、「汽車製造業表面塗裝作業空氣污染物排放標準」、「光電材料及元件製造業空氣污染管制及排放標準」及「膠帶製造業揮發性有機空氣污染管制及排放標準」法規應列管之工廠,針對其新增列管之污染源現場查核法規符合情況,既有污染源則進行排放量資料更新作業,並針對揮發性有機物排放源進行稽查工作(不包含加油站),年度查核率需達90%以上,稽查項目應包含排放污染物種類與排放量、原物料(含VOCs成分)使用量、產品量、燃料使用量、防制設備種類、效率及操作情形,並針對上述固定源VOCs排放量及申報量進行核對;並建立HAPs物種使用量清單,同時一併進行高臭氧趨勢物種全面清查排放量。 (五) 針對(四)所述之法規修正公告時,需針對修正部分進行現場查核工作;另環保署新公告揮發性有機物相關管制法規時,應查核法規已施行之新列管之公私場所。 (六) 協助審查管控「揮發性有機物空氣污染管制及排放標準」及「半導體製造業空氣污染管制及排放標準」規定之每季申報表;以及「光電材料及元件製造業空氣污染管制及排放標準」與「膠帶製造業揮發性有機物空氣污染管制及排放標準」規定之每年排放量申報之審查。 (七) 高科技產業季報表審查作業及後續追蹤管理,排放量網路申報查核及季報表查核完成率達100%。 (八) 清查轄內公私場所(含石化業)設備元件(含高臭氧生成潛勢物種流體之設備元件)、儲槽及裝載設施之檢測,檢測點次至少為轄內石化業申報之設備元件總數30%或10000個元件以上,並比對該污染源自行檢測報告(不含加油站設備元件)之合理性,委辦單位必須研擬設備元件檢測標準作業程序。 (九) 選擇具代表性固定污染源或區域,協助本局以OP-FTIR現場監測4廠(點次),每場次監測時數不得低於60小時,分析污染物濃度及判定污染物來源,並協助建立污染源污染指紋及辦理後續之協談(商)會議,並配合以Canister採樣執行指紋資料採樣作業8點次。分析結果應與歷年已完成檢測知資料進行比對後提送環保局。 (十) 污染源排放管道檢測,選擇具代表性排放源依環保署公告之檢測方法進行採樣分析,共計30點次採樣分析,每次分析檢驗項目為非甲烷總碳氫化合物(NMHCs),同時針對檢驗結果未符合排放標準之工廠進行污染追蹤改善作業。 (十一) 篩選本縣轄內使用活性碳作為防制設備之工廠,利用FID進行30家以上排放管道前後端濃度檢測,進而推估活性碳之VOCs處理量;篩選原則以本縣轄內VOCs排放量較大或使用高MIR物種之工廠為優先。 (十二) 清查本縣轄內所有加油站進行加油槍油氣回收設備氣油比功能測試,及20家進行地下油氣管線密閉性測試(其檢測由經中央主管機關或其委託之機構訓練合格,並領有證書者為之,檢測項目為加油槍抽氣量與加油量比率檢驗NIEA. A211.70B,以環保署最新公告檢測方法為主),對設備不符規定之加油站列管追蹤與限期改善,改善率達90%以上。 (十三) 協助審查新設加油站進行有關空氣污染防制檢測及申請資料等審查工作。 (十四) 針對民眾陳情案件實施臭味官能測定15件,其檢測公司需取得環檢所臭味檢驗室認可資格。 (十五) 配合辦理4場次法規說明會及製作宣導品1000份,法規說明會每場次參加人數不得低於30人。 (十六) 協助執行VOCs空污費徵收相關業務(包含今(99)年度加徵之13種有害空氣污染物)。 (十七) 協助本局執行工業區污染管制作業,包含工業區VOCs污染排放量資訊、含VOCs成分之原料使用量、產品產量等資訊,及工業區突發VOCs空氣污染事件預防管理及緊急應變機制。 (十八) 製作本計畫之相關網頁並定期更新及透過媒體宣導方式,主動發佈本計畫工作進度及其成效。 (十九) 執行本縣揮發性有機物資料更新及維護作業達80%家數以上,及排放量調查管制更新率80%以上。 (二十) 配合「揮發性有機物空氣污染管制及排放標準」及其他揮發性有機物相關法規執行管制作業。 (二十一) 配合環保署考評要點內容及最新政策辦理相關作業。 (二十二) 其他相關配合事項: 1. 協助執行其他對本縣空氣品質改善維護有助益之工作項目。 2. 每月3日前需提交上月份工作成果月報及預定計畫。 3. 契約價金至多3%需用於配合辦理本局宣導活動、製作相關宣導文宣用品,以確實達到宣導目的。 4. 配合環保署執行各項污染減量專案計畫,提報各項報表。 本計畫所有委辦事項皆需訂定標準作業程序,經本局核可後,得標廠商方可實行(人員及設備僅需本局認可即可)。 以上工作內容第(八)、(九)、(十)、(十一)、(十四)項可委託(分包)經環檢所認定之檢驗(測)公司或由本局同意之學術或研究機構檢測分析,其餘為主要工作內容,得標廠商須自行履約,不得分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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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資訊

專案計畫編號 經費年度 099 計畫經費 6910 千元
專案開始日期 2010/01/01 專案結束日期 2010/12/31 專案主持人 許正平
主辦單位 新竹縣政府環境保護局 承辦人 周常華 執行單位 慧群環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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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末報告 99年度揮發性有機物稽查管制計畫期末報告.pdf 7M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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