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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機車巡查作業
1.執行路邊巡查機車5萬輛次以上,其中未定檢機車需達2萬輛次以上,並且於現場進行夾單作業,促使車輛所有人定期前往各機車定檢站檢測,以加強維修保養,進而改善空氣品質。
2.導入PDA即時查詢系統,以即時查詢車輛之定檢情形。
二、機車攔檢作業
執行路邊攔檢機車800輛次以上,藉由路邊攔檢機車執行排氣檢測,以求加速老舊機車汰舊率並有效稽查高污染車輛。
三、機車車牌辨識作業
1.導入車牌辨識系統,以確認本縣行駛中機車之定檢情形。
2.針對行駛於新竹縣境內之機車進行車牌辨識作業達12萬輛次,並且針對本縣未定檢機車進行通知檢測作業。
四、定檢站稽核管理作業
1.每月針對本縣機車定檢站執行定期查核作業。
2.每季針對本縣機車定檢站執行標準氣體比對作業。
3.舉辦機車定檢站研習會2場次。
4.進行機車定檢站評鑑作業。
5.操作並定期維護本縣機車定檢站管理系統相關資訊。
五、機車定檢及低污染車輛宣導活動
配合本縣環保相關活動辦理機車定檢、低污染車輛及停車怠速熄火宣導活動10場次,宣導說明內容應配合移動污染源相關管制措施,並且告知民眾使用低污染車輛的好處及相關補助措施,並以多元化的方式宣導,藉由宣導工作,督促車輛使用人配合移動污染源相關措施之推動,進而降低車輛廢氣之排放,有效改善空氣品質。
六、設置移動式機車定檢站
設置機車排氣移動式機車定檢站1部,以服務本縣偏遠鄉鎮及公民營機關院校,進而有效提昇本縣機車平均到檢率。
七、機車排氣定期檢驗通知單作業
1.辦理新竹縣99年度機車定檢通知單明信片之列印、寄發郵資費、退件建檔及相關統計分析作業。
2.寄發公文通知作業4萬份以上。
八、使用中機車已管制比率須達80%以上(依環保署公佈成績為準)。
九、配合人民陳情檢舉獎勵辦法,通知烏賊車於規定時間、地點接受檢測,將檢測結果函覆陳情人並依照環保署所公佈的「使用中汽車排放空氣污染物檢舉及獎勵辦法」發放烏賊車檢舉獎金,以降低空氣污染。
十、宣導並推動低污染車輛及淘汰老舊二行程機車
1.製作宣導短片或宣導錄音帶,利用媒體托播的方式來宣導並推動低污染車輛相關訊息。
2.印製宣導品3,000份、宣導海報500份以及宣導文宣3,000份,並至適宜地點發放宣導(50點次以上)。
3.利用發佈新聞稿的方式,將低污染車輛相關訊息告知民眾。
十一、規劃及執行交通管理措施,鼓勵使用自行車、推動車輛停等時熄火,並推動科學園區交通管理措施。
十二、協助環保局辦理低污染車輛補助或機車汰舊補助審查及核撥相關作業。
十三、建置移動污染源管制專屬網站,提供移動污染源相關管制及宣導,並定期更新維護網頁資料。
十四、車籍資料連線系統維護管理
1.依本法所處之罰鍰經通知限期繳納,屆時仍不繳款者移送行政執行處強制執行。機動車輛所有人或使用人,拒不繳納罰鍰時,得由主管機關移請公路監理機關配合停止其辦理車輛異動。
2.協助環保局維護及操作車籍資料連線系統,有效利用公路監理資訊查詢系統。
3.查詢及登錄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車輛。
4.產生環保禁動/解動電傳檔(電傳至資訊中心),以辦理停止車輛異動業務。
十五、所有行政作業一律電腦化(需提升硬體及開發軟體完成與監理單位連繫查詢,擷取車籍資料直接以電腦作業列印通知到檢、複檢、告發等行政作業)。
十六、檢測結果統計分析與排放削減估算
統計分析移動污染源檢測成果,其成果需包含到檢率、合格率、複檢率、濃度因子分析並評估排放削減量,統計資料包括定檢站之檢測成果。
十七、承辦廠商應協助辦理環保署交辦工作及其他空氣污染防制相關配合作業。
十八、進度管制
1.承辦廠商應於每月5日前提交各類月考核表,季結束前提交季考核表,並計算污染物質削減量。
2.承辦廠商應配合本局完成各項評鑑報告。
3.承辦廠商應將建檔電腦資料定期轉移至本局,必要時協助本局提送至環保署或環保署指定單位。
十九、指派辦理本計畫之專責人員至少8人,其中攔檢、巡查人員5人,行政人員2人,定檢站即時上傳系統管理專案工程師1人,自備車輛一部(二年內車需符合經濟部環保節能用車,1500cc以上,含全險、油料、維修等)。
二十、派駐人員年度休假(除婚、喪、產假外之其他所有類型假別)不得逾12日,逾12日者需由計畫主持人或其他非駐局人員代理職務,派駐人員出勤狀況以本局打卡紀錄為準。
二十一、協助本局辦理各項空氣品質相關活動,契約價金至多百分之三需用於辦理宣導活動,以確實達到宣導目的。
二十二、鼓勵民眾減少私人運具,針對8年以上二行程機車報廢並且設籍於本縣之機車車主,額外補助自行車200輛次(每輛次2,000元),以減少廢氣排放。
二十三、推廣使用低染車輛,針對本縣縣民購買電動補助自行車之車 主,額外補助100輛次(每輛次2,000元),以降低低污染排放。
二十四、規劃本縣都會型自行車道一處。
二十五、更新維護(含伺服器租用費)本縣工業區共乘網,並宣導推廣。
以上工作內容第二十四、二十五項可委託由本局同意之專業機構執行,其餘廠商須自行履約,不得分包。
機車巡查作業
1.執行路邊巡查機車5萬輛次以上,其中未定檢機車需達2萬輛次以上,並且於現場進行夾單作業,促使車輛所有人定期前往各機車定檢站檢測,以加強維修保養,進而改善空氣品質。
2.導入PDA即時查詢系統,以即時查詢車輛之定檢情形。
二、機車攔檢作業
執行路邊攔檢機車800輛次以上,藉由路邊攔檢機車執行排氣檢測,以求加速老舊機車汰舊率並有效稽查高污染車輛。
三、機車車牌辨識作業
1.導入車牌辨識系統,以確認本縣行駛中機車之定檢情形。
2.針對行駛於新竹縣境內之機車進行車牌辨識作業達12萬輛次,並且針對本縣未定檢機車進行通知檢測作業。
四、定檢站稽核管理作業
1.每月針對本縣機車定檢站執行定期查核作業。
2.每季針對本縣機車定檢站執行標準氣體比對作業。
3.舉辦機車定檢站研習會2場次。
4.進行機車定檢站評鑑作業。
5.操作並定期維護本縣機車定檢站管理系統相關資訊。
五、機車定檢及低污染車輛宣導活動
配合本縣環保相關活動辦理機車定檢、低污染車輛及停車怠速熄火宣導活動10場次,宣導說明內容應配合移動污染源相關管制措施,並且告知民眾使用低污染車輛的好處及相關補助措施,並以多元化的方式宣導,藉由宣導工作,督促車輛使用人配合移動污染源相關措施之推動,進而降低車輛廢氣之排放,有效改善空氣品質。
六、設置移動式機車定檢站
設置機車排氣移動式機車定檢站1部,以服務本縣偏遠鄉鎮及公民營機關院校,進而有效提昇本縣機車平均到檢率。
七、機車排氣定期檢驗通知單作業
1.辦理新竹縣99年度機車定檢通知單明信片之列印、寄發郵資費、退件建檔及相關統計分析作業。
2.寄發公文通知作業4萬份以上。
八、使用中機車已管制比率須達80%以上(依環保署公佈成績為準)。
九、配合人民陳情檢舉獎勵辦法,通知烏賊車於規定時間、地點接受檢測,將檢測結果函覆陳情人並依照環保署所公佈的「使用中汽車排放空氣污染物檢舉及獎勵辦法」發放烏賊車檢舉獎金,以降低空氣污染。
十、宣導並推動低污染車輛及淘汰老舊二行程機車
1.製作宣導短片或宣導錄音帶,利用媒體托播的方式來宣導並推動低污染車輛相關訊息。
2.印製宣導品3,000份、宣導海報500份以及宣導文宣3,000份,並至適宜地點發放宣導(50點次以上)。
3.利用發佈新聞稿的方式,將低污染車輛相關訊息告知民眾。
十一、規劃及執行交通管理措施,鼓勵使用自行車、推動車輛停等時熄火,並推動科學園區交通管理措施。
十二、協助環保局辦理低污染車輛補助或機車汰舊補助審查及核撥相關作業。
十三、建置移動污染源管制專屬網站,提供移動污染源相關管制及宣導,並定期更新維護網頁資料。
十四、車籍資料連線系統維護管理
1.依本法所處之罰鍰經通知限期繳納,屆時仍不繳款者移送行政執行處強制執行。機動車輛所有人或使用人,拒不繳納罰鍰時,得由主管機關移請公路監理機關配合停止其辦理車輛異動。
2.協助環保局維護及操作車籍資料連線系統,有效利用公路監理資訊查詢系統。
3.查詢及登錄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車輛。
4.產生環保禁動/解動電傳檔(電傳至資訊中心),以辦理停止車輛異動業務。
十五、所有行政作業一律電腦化(需提升硬體及開發軟體完成與監理單位連繫查詢,擷取車籍資料直接以電腦作業列印通知到檢、複檢、告發等行政作業)。
十六、檢測結果統計分析與排放削減估算
統計分析移動污染源檢測成果,其成果需包含到檢率、合格率、複檢率、濃度因子分析並評估排放削減量,統計資料包括定檢站之檢測成果。
十七、承辦廠商應協助辦理環保署交辦工作及其他空氣污染防制相關配合作業。
十八、進度管制
1.承辦廠商應於每月5日前提交各類月考核表,季結束前提交季考核表,並計算污染物質削減量。
2.承辦廠商應配合本局完成各項評鑑報告。
3.承辦廠商應將建檔電腦資料定期轉移至本局,必要時協助本局提送至環保署或環保署指定單位。
十九、指派辦理本計畫之專責人員至少8人,其中攔檢、巡查人員5人,行政人員2人,定檢站即時上傳系統管理專案工程師1人,自備車輛一部(二年內車需符合經濟部環保節能用車,1500cc以上,含全險、油料、維修等)。
二十、派駐人員年度休假(除婚、喪、產假外之其他所有類型假別)不得逾12日,逾12日者需由計畫主持人或其他非駐局人員代理職務,派駐人員出勤狀況以本局打卡紀錄為準。
二十一、協助本局辦理各項空氣品質相關活動,契約價金至多百分之三需用於辦理宣導活動,以確實達到宣導目的。
二十二、鼓勵民眾減少私人運具,針對8年以上二行程機車報廢並且設籍於本縣之機車車主,額外補助自行車200輛次(每輛次2,000元),以減少廢氣排放。
二十三、推廣使用低染車輛,針對本縣縣民購買電動補助自行車之車 主,額外補助100輛次(每輛次2,000元),以降低低污染排放。
二十四、規劃本縣都會型自行車道一處。
二十五、更新維護(含伺服器租用費)本縣工業區共乘網,並宣導推廣。
以上工作內容第二十四、二十五項可委託由本局同意之專業機構執行,其餘廠商須自行履約,不得分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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