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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指派檢測人員(專職)至少8人以上(需專科以上學歷或具備2年以上工作經驗),每線動力計檢驗人員為6人(站長需具備3年以上柴油車檢測實務經驗),行政助理人員2人,檢驗人員應具備柴油車排放煙度儀器檢查人員訓練合格證書4名及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核發目測判煙證書2張、機動車輛噪音檢查證書1張,更換人員前,需經本局同意;受委託廠商應於計畫執行期間繳交本局所屬柴油車動力計檢測站水費、電力費、郵資、電信費用(含電話費、車籍查詢網路傳輸費等)。
2. 提供排煙檢測車乙輛、電話(含傳真機功能)乙具、通訊傳輸網址乙個及數位相機乙部(四百萬畫素以上,具10倍光學變焦)。攝影機乙部、發電機乙部及可攜帶式完整配備電腦(含網際網路帳號)乙部,以上配備執行結束後由受委託單位取回。
3. 受委託廠商應於計畫執行一個月內完成設置柴油車路邊攔檢排煙檢測系統軟體一套,功能需符合以下:
a. 可與本局現有煙度計AVL-407及AVL DISPEED 490 振動式轉速計完成連線作業,依環保署最新公告之「柴油汽車排氣煙度試驗方法及程序」,進行柴油車路邊排煙檢測。
b. 系統應具備執行「柴油汽車排氣煙度試驗方法及程序」之無負載急加速排煙檢測法之轉速量測功能,需要紀錄各測點的檢測煙度值且依據車輛出廠日期進行判斷檢測結果。
c. 可由電腦監控自動捲濾紙的反射式排煙濃度分析儀,並可將檢測結果自動取值分析、判定。
d. 電腦可藉由引擎轉速計自動讀取檢測車輛的引擎轉速。
e. 需有檢測指示訊息畫面,檢測員可以此訊息畫面執行檢驗,檢驗結果必須立即自動列印檢驗結果表及檢測資料自動儲存管理。
f. 檢測軟體需能自動列印檢測結果報表。
4. 受委託廠商應於計畫執行一個月內完成設置柴油車動力計排煙檢測系統軟體一套,功能需符合以下:
a. 符合環保署最新公告之柴油汽車排氣煙度試驗法。
b. 可與本局現有煙度計完成連線作業,依環保署最新公告之「柴油汽車排氣煙度試驗方法及程序」,進行柴油車動力計排煙檢測。
c. 可即時修改馬力比退驗規定。
5. 執行轄區境內柴油車目視判煙稽查工作3000輛次以上,目視判煙應檢附行駛排放黑煙過程攝影佐證影帶或相片,並供車主查閱,且需確保通知單上之車牌號碼與舉證影帶或相片相符,並將相片印出附在通知單後;車號、車籍地址、目判或檢舉地點不得有誤植而致影響民眾權益,每年誤植或誤判之件數不得超過寄發通知單總數的1%。。
6. 執行柴油車動力計檢測(每輛次均需進行全負載及無負載檢測,但若無法進行全負載檢測車輛則可僅以無負載檢測)1500輛次以上,檢驗不合格車輛需達90輛次以上。
7. 於車(機)場、站、道路或其他適當地點實施柴油車無負載急加速排煙檢測,攔查篩選900輛次以上,其中路邊攔檢不合格需達135輛次以上。
8. 於路邊攔檢、場站稽查、加油站、地下油行、轄內客貨運業及動力站執行柴油油品抽查共2200件次以上,送驗500件以上(需拍照存證),並需達到環保署考評指標中有關油品之評分要求比率,並委由環保署環境檢驗所認可之檢驗機構檢測,檢驗結果須30天內提報本局。
9. 寄發通知到檢、逾期未到檢、檢測不合格等相關作業。
10. 於測站檢驗前,檢驗人員務必向受檢者解釋檢驗程序、方法。並由受檢者確定車輛車況適合檢驗後,再行檢測,以避免不必要糾紛,若車況不適合檢測,需填寫展延或複驗單或請其改善後,再行檢測。
11. 維護本轄屬車籍資料庫及檢測資料庫(含與監理站完成車籍資料連線查詢禁動/解動等系統功能,車籍資料總檔、異動檔管理、歷年排放粒狀污染物檢驗、排煙削減、檢驗/維修保養、複檢查核、污染濃度分佈及調修狀況等分析)。
12. 建立檢驗結果統計分析資料庫(含敘述性統計分析、變異數分析、污染值、平均污染度分析、合格/不合格率分析、廠牌、車型、排氣量、行駛里程等分析,並應逐月、季、年分析,送本局核備)。
13. 受委託單位應於本計畫議價後、執行前完成本局所屬柴油車動力計檢測站及檢測儀器、電腦軟硬體設備、檢測場地廠房設施之竊盜險、保全系統措施、計畫執行期間檢驗過程之車輛檢驗責任險、第三責任險、保險費、加保手續費用由受委託單位負全責。
14. 檢測站各項儀器設備維修及所需耗材由受委託單位負責。
15. 維護及操作車輛禁動、解動車籍資料連線系統。
16. 辦理柴油車排煙檢測站之品保品管:
a. 依據行政院環保署最新公告柴油車無負載急加速排煙試驗法及柴油車全負載定轉速排煙試驗法辦理柴油車排煙檢測。
b. 定期完成柴油車排煙檢測站儀器設備(例如轉速計、煙度計、壓力計、溫度計、砝碼…等)應送外校正者,均應送經TAF認可實驗室追溯機構或原廠進行校正及具有校正報告書。
c. 訂定品保測試計畫及紀錄並繪製管製圖。
d. 受委託單位需於計畫執行六個月內完成取得並維持柴油車排煙檢測站TAF認證有效相關文件。
e. 檢討修訂柴油車排煙檢測站各項標準作業程序,應製成作業手冊5份交本局供參。
17. 車輛到站檢測流程攝影存檔,並存查一年以上以供查驗佐證。
18. 提供本局專線電話號碼供車主查詢相關業務。
19. 排煙站站內環境維護改善
(1)停車場道路柏油鋪設
(2)檢測站四周空地綠美化,並依本局只是種植花草樹木。
20. 完成本計畫相關資料建檔工作及協助行政文書處理。
21. 依環保署規定時間提交考核月、季報表、非法油品稽查成果月報表。
22. 每年配合本縣環保相關活動辦理柴油車、低污染車輛及停車怠速熄火宣導活動10場次,宣導說明內容包含柴油車相關管制措施,以及低污染車輛的好處及相關補助措施,並以多元化的方式宣導,藉由宣導工作,督促車輛使用人配合本局相關措施之推動,進而降低車輛廢氣之排放,有效改善空氣品質。
23. 配合人民陳情檢舉獎勵辦法,通知烏賊車於規定時間、地點接受檢測,將檢測結果函覆陳情人並依照環保署所公佈的「使用中汽車排放空氣污染物檢舉及獎勵辦法」發放烏賊車檢舉獎金,以降低空氣污染。
24. 宣導並推動低污染車輛
(1)製作宣導短片或宣導錄音帶,利用媒體托播的方式來宣導並推動低污染車輛相關訊息。
(2)印製宣導文宣5000份。
(3)利用發佈新聞稿的方式,將低污染車輛相關訊息告知民眾。
25. 配合中央政策宣導推動轄內設置液化石油氣加氣站。
26. 推動車輛主動到檢,辦理主動到檢車輛抽獎,獎品50輛腳踏車(2000元/輛),並以媒體播放及相關宣導文宣輔助宣導。
27. 無償性服務,本計畫結束後,受委辦單位主要工作人員應無償配合至本局下年度計畫簽約執行後15日,以辦理業務交接及技術轉移。
28. 本計畫執行期間除特殊原因外不可有空窗期。
29. 本計畫應配合環保署考評之需求所需,隨時加入創新之作為,以利業務之推動。
30. 至少與其他3縣市進行相關性測試,品管車輛及檢測費用由委辦單位負責。
31. 每年執行內部稽查1次。
32. 每季辦理排煙站工作人員在職訓練。
33. 宣導車主落實關鍵零件之調修保養。
34. 配合本局執行地下油行(非法油品)稽查作業。
35. 依噪音管製法配合辦理有關機動車輛噪音相關事項。
36. 辦理宣導說明會或對業者之教育訓練至少2場次。
37. 針對行駛於新竹縣境內之柴油車進行車牌辨識作業達8000輛以上,並對目視判煙不合格之柴油車通知檢測作業。
38. 契約價金至多3%需用於配合辦理本局宣導活動、製作相關宣導文宣用品,以確實達到宣導目的。
39. 派駐人員年度休假(除婚、喪假外之其他所有類型假別)不得逾12日,逾12日者需由計畫主持人或其他非駐局人員代理職務,派駐人員出勤狀況以本局打卡紀錄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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