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噪音陳情案件由90年起直線上升,到94年的陳情案件接近4萬件,97年以後噪音公害陳情躍居首位,100年噪音陳情案件繼續攀升至69,458件。我國噪音管制法律對噪音管制可從行為管制(公告管制時段與管制事件)、結果管制(經陳情才到現場勘驗,超過管制標準才開罰)以及源頭管制(易發生噪音設施設置及操作許可)三個方向著手。國內噪音管制以結果管制為主,噪音管制標準經多次修訂,採總噪音量管制,自98年起,將營建工程低頻噪音也納入管制標準,對噪音陳情案件攀升趨勢有趨緩的成效,台北市、台北縣、桃園縣等陸續公告夜間營建工程施工管制,96年噪音陳情案件仍持續增加,顯示從噪音源頭管制,有推動的必要。我國法令規定噪音設施需經公告始為易發生噪音設施,納入許可管制,然易發生噪音設施許可制度需以設施之聲功率為基礎推估設施之設置及操作之造成之噪音量,需有相關配套措施,如機具聲功率檢測能量的建置,易發生噪音設施資料庫之建立與申請及審核系統之建立,「易發生噪音設施」之公告需與民意溝通等均為必要之配套措施。
由環保署陳情紀錄內容發現,交通噪音之陳情案件除了因鄰近道路、高架橋、捷運、高速鐵路、一般鐵路等交通系統所導致的交通噪音陳情案件外,有不少案件是民眾陳情住家附近有改裝車競速或者修改排氣管導致車輛噪音過大的陳情案。
為處理日益增加之民眾陳情使用中機動車輛噪音案件,並加強使用中車輛噪音管制,「噪音管制法」在97 年12 月3 日修正公布,其第十三條規定:「人民得向主管機關檢舉使用中機動車輛噪音妨害安寧情形,被檢舉之車輛經主管機關通知者,應於指定期限內至指定地點接受檢舉;其檢舉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環保署依此條文授權,已於98 年9 月2 日公告「使用中機動車輛噪音妨害安寧檢舉辦法」,檢舉網頁也於同日啟用,因此當民眾發現有噪音過大的車輛,如同檢舉烏賊車一樣,可上環保署網站或以傳真、郵件方式提出檢舉。
為達雙管齊下之效,除受理民眾檢舉外,環保署自99年逐年執行機動車輛噪音大執法計畫,各縣市環保局從被輔導、協助,至今多數已具備自行檢測人力。針對尚未能自行執行路路邊稽查縣市,本年度推動跨縣市合作計畫,除解決部分縣市人力不足外,更朝向未來由中央主管機關負責監督,地方機關自行互助合作願景。
本計畫期中階段工作內容包括下列各項:
(1) 更新易發生噪音設施許可證之申請、審核及稽核等作業程式系統。
(2) 研擬第一批公告易發生噪音設施草案,建議第一批公告之易發生噪音設施為營建工程聲功率位準最大且陳情比例較高的施工機具,打樁機及拔樁機。
(3) 協助環保署進行第一批易發生噪音設施之法制作業。
(4) 研提申請案合格與不合格之態樣範例。
(5) 訓練營建工程施工機具聲功率量測機具操作人員2人。
(6) 輔導至四家代檢業者選擇5類(共15組以上)營建工程施工機具進行噪音量測。
(7) 檢視環保署位於市民大道及承德路口之噪音塔並更換所需耗材。
(8) 操作維護環保署使用中機動車輛噪音檢舉系統,完成各縣市通知到檢場地資訊更新、試辦噪音車抽獎活動相關資訊公布、增設會員制功能,並提醒檢舉案件未結案數較多縣市加速辦理檢舉案件。
(9) 依環保署要求協助環保局進行陳情案件路邊攔檢地點現勘、遭重複陳情車輛進行查證與事實判定。
(10) 於101年3月16日在彰化縣辦理1 場使用中機動車輛噪音檢測說明及示範觀摩會議。
(11) 持續蒐集環保及車輛管理有關法規,並蒐集雜誌、網路等改裝資訊、調查汽機車改裝車行完成兩市(縣)3家車行,了解改裝車行基本資訊,研提防止不當改裝之建議。
(12) 為試辦噪音車抽獎活動,研訂抽獎程序與辦法,並於101年6月1日公布在噪音車檢舉網站。並完成新台幣10萬元以上等值之獎品清單。
(13) 現地調查高噪音改裝車行駛路線重點區域及狀況完成20處現勘,並已將結果交由環保局參閱。
(14) 協調兩縣市環保局進行跨縣市噪音車聯合稽查共2場次,協助各地方環保局實地以電腦自動化檢測噪音車9輛次。
(15) 針對101年5月至7月大執法結果及噪音車檢舉案件依車種進行統計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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