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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提高本縣使用中機車納管率:
(一)提高本縣使用中機車納管率,於101年底時到達75%以上。
(二)機車攔檢、巡查、車牌辨識至少16,000輛以上,其中攔檢2000輛以上、巡查3,000輛以上、車牌辨識11,000輛以上。(巡查、攔檢、車牌辨識數之定義依行政院環境保護署之評分標準)。計畫期間設置移動式機車排氣檢驗站乙站,以提供執行路邊攔檢作業或適當地點辦理戶外排氣定期檢驗服務活動之使用。巡查地點應至少包含臺東縣各機車聚集點,如醫院、量販賣場、學校、車站周邊、工業區及商圈夜市等;巡查時段應包括日間、晚間、假日及暑假等;巡查計畫應於每季執行前提報本局確認後執行。車牌辨識地點應選擇台東縣各鄉鎮市重要道路稽查。作業後彙整資料上傳至環保署「稽查資料整合回饋系統」。
(三)未設置機車排氣檢驗站之各鄉巡迴檢測服務,應免費實施機車排氣檢測 至少1,500輛。
(四)辦理稽查車輛車籍之查詢、列印、繕寫並執行違規案件處理電腦系統(含 案件處分、檢驗結果表等書表資料之印製及統計功能之程式、文書製發等)。車籍資料至少應包括下列各項:(1)車牌號碼。(2)出廠年份。(3)廠牌型號。(4)車主。
(五)檢測相關資料,至少包括下列各項: (1)稽查地點、時間。(2)車主簽名或車輛照片。
(六)印製機車排氣原發照月份黃色提醒小標籤。
(七)協助車籍資料連線系統建置及操作,有效利用公路監理資訊查詢系統, 辦理車輛禁、解動,以有效落實車輛之管制。
(八)彙整轄區報廢、失竊、註銷及定檢通知退件車輛資料,提 報環保署更新 車籍資料。
(九)執行使用中機車排氣定期檢驗通知單資料庫清查,對於郵退案件原因(查 無此址、查無此人、地址變更、遺失、報廢等)建立異動資料庫。
(十)使用中機動車輛噪音管制工作:
1.不定期於停車場(站)、路旁、柴油車動力計排煙檢測站或其他適當地點執行使用中機動車輛噪音之攔查至少200輛及攔檢(原地噪音檢驗)至少100輛。
2.協助機關辦理使用中機動車輛噪音妨害安寧檢舉案件相關事項:包括檢舉網頁操作、通知到檢作業及噪音檢驗。
二、辦理宣導活動:
(一)宣導活動4次,加強宣導轄區內高污染老舊車輛汰舊換新、機車定期檢測宣導會,減少機車排氣污染。
(二)推動使用電動機車車輛宣導會4次,減少空氣污染物排放。
(三)辦理低污染車輛推動策略縣外觀摩1次。(機關參加人數至少3人以上,並依國內出差旅費支給標準辦理)
(四)製作精美宣導品1,000份及宣導文宣500份配合各宣導活動發放,媒體宣導或文宣摺頁等均應依預算法第62條之1之規定,明確標示「廣告」二字及行政院環保署補助等字眼。
(五)於有線電視台及廣播電台宣導機車排氣定期檢驗,媒體宣導或文宣摺頁等均應依預算法第62條之1之規定,明確標示「廣告」二字及行政院環保署補助等字眼。
三、機車排氣檢驗站品保品管:
(一)委辦單位應對民間機車排氣檢驗站進行每2個月至少定期查核與評鑑乙
次,每月不定期抽查5站。
(二)計畫期間內每站各做1次標準氣體查核及1次實車查核。
(三)辦理2場機車排氣檢驗站人員教育訓練說明會。
(四)辦理年度優良機車排氣檢驗站表揚大會1場次。
(五)協助乙方受理申請機車排氣檢驗站籌設、認可、管理。
(六)維護機車排氣檢驗站管理系統,隨時掌握各機車排氣檢驗站檢驗情形,以
提昇機車排氣檢驗站管理績效。
四、民眾檢舉烏賊車案件辦理:
(一)民眾檢舉烏賊車案件之通知檢驗及告發處分工作達95%。
(二)校園宣導烏賊車檢舉方式。
(三)烏賊車檢舉案件照片審查及獎勵金核發工作。
五、應配合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相關管制、考核業務及依期限格式規定,提報 其
所需之管考資料;辦理其他有關移動污染源管制業務。
六、配合環保署低碳城市、節能減碳推動,研擬移動污染源配套措施,以提昇
台東縣空氣品質及污染減量的目的
(一)製作宣導摺頁發送宣導及製作宣導短片或宣導帶至少2則刊登於熱門
社群網站(如臉書),事前10日內應提送規劃書與機關審查,媒體宣導
或文宣摺頁等均應依預算法第62條之1之規定,明確標示「廣告」二
字及行政院環保署補助等字眼。
(二)協助機關共同推動低碳城市、低碳永續家園及減緩溫室氣體排放之宣導及行政作業(包含綠網及縣府網頁至少各10則新聞稿發布)。
(三)廠商應邀請於大學任教之學者依據服務建議書配合本縣地方特色及空
品質現況、排放地圖、污染物排放量、排碳量管制、工作執行及創新作
法等項目內容規劃工作執行策略,編撰工作規劃報告書1式5份及電子
檔案光碟2份,於決標日之次日起30日之期限內提送機關審查,機關應聘學者專家至少1名協助審查。。
(四)廠商應就計畫執行後之本縣空氣品質現況、排放地圖、污染物排放量、
排碳量管制分析、工作成果分析、污染物削減量及創新作法成果等項目
內容,編撰工作成果報告書1式5份及電子檔案光碟2份,於101年
12月15日前提送機關審查,機關得聘學者專家至少1名協助審查。
(五)協助提供機關網站之新增或更新相關業務稽查、查核、考核等相關管制工
作,並協助填報相關管制資料或報表。
(六)配合參加本縣環境保護局或中央單位召開之工作檢討會議或相關會議。
(七)機關如欲申請102年度計畫補助款時,廠商應配合於機關規定之期限內,
提供機關申請補助款之計畫書草案及其電子檔各1份。
(八)廠商之服務建議書暨評選審查時修正附加或補充或承諾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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