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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名稱:102年度台東縣柴油車排煙檢測及油品檢測計畫。
二、地點:台東縣轄區、機關柴油車排煙檢測站及機關指定地點。
三、工作事項及規定:
(一)柴油車排煙稽查、檢驗及取締管制:
1、執行使用中柴油車輛排煙之目視、目測判煙有高污染之虞之車輛通知檢驗工作,至少800輛次,並調查車流量與空氣污染物之相關性等資料。本項工作應確實記錄時間、地點、車號、黑煙污染度及應拍攝有排放黑煙之影片為佐證。目測地點應普及於本縣各鄉鎮,並確實掌握高污染柴油車,針對高流量之路段或叢聚性營建工地附近,進行目測判煙篩選有污染之虞柴油車並錄影存證,且以雙掛號通知到柴油車排煙檢測站受驗,所有通知車輛應檢附照片送本機關審查,並妥善存管相關紀錄文件。
2、執行路邊攔檢及場站稽查檢測採自動化檢測系統(無負載急加速排煙檢驗),至少350輛次。(其中路邊攔檢至少100輛,攔獲率至少20%)
3、於機關柴油車排煙檢測站執行排煙檢測作業,檢測輛數至少900輛次。
4、檢測不合格車輛改善完成率執行績效須達下列標準:【(改善完成車輛數/檢測不合格車輛總數之比值乘以100%)】所得之比率須大於90%。(改善完成車輛包括:a.檢測不合格車輛複驗合格者b.檢測不合格車輛報廢者c.檢測不合格車輛未複驗合格經環保局完成處分者d.檢測不合格車輛經查為繳銷、停駛或停用者。)
5、維持本縣使用中柴油車納管率於102年底時到達80%(柴油車納管率為已納管柴油車數÷轄區內使用中柴油車數)
6、提供每週三之夜間(時段:18時至20時)預約檢測服務;輪值人數應至少2名,且皆須領有行政院環境保護署之「柴油車排放煙度儀器檢查」訓練合格證書者。
(二)柴油車使用油品抽驗管制及加強轄區內客貨運業者自主管理:
1、於本縣轄境內之路邊攔車、客貨運場或於機關柴油車排煙檢測站稽查抽油樣等方式抽採油樣,並檢驗油中之硫含量,且檢測樣品數至少應達120件。並抽驗本縣擁有大客貨車數10輛(含)以上之業者其車輛用油之硫含量,執行績效須達下列標準:【抽驗油品數與大客貨業者車輛總數(取得建檔者為主)之比率須大於15%或350件】。
2、對本縣擁有大客貨車數10輛(含)以上之業者進行調查與建檔(每月需進行資料確認,並於次月10日前送至本局備查),建立業者自主管理、保檢合一觀念,輔導自動到檢車輛數至少50輛次。並辦理宣導會至少2場次。
3、配合執行非法地下油行、加油站油品稽查、採樣送驗及取締管制作業。
4、輔導或推動客貨業者與合法供油業者(如中油、台塑..等)簽約供油,以確保其使用合法油品。
5、應依行政院環境保護署規定之「車用柴油車採樣標準作業程序」執行採樣作業,檢驗油樣應委託行政院環境保護署許可之環境檢驗測定機構檢驗及依規定製作檢驗報告書。另油樣汲取設備不得重複使用,以免影響檢測値。
(三)相關法令規定及相關業務之宣導:
1、辦理柴油車排煙檢測宣導、保檢合一政策、推動綠色節能駕駛及老舊車輛汰舊等相關說明會或講習訓練或宣導會至少5場次及配合機關辦理相關會議。
2、購置宣導品至少1000件及印製本計畫相關法令規定與相關作業之宣導文件至少2,000份(期中手冊500份),以用於辦理相關業務時發送,宣導文件內容應提規劃說明,經機關同意後始得印製。
3、本計畫委辦執行期間,針對民眾是否了解柴油車排煙檢測及油品檢測等相關訊息進行問卷調查,其有效問卷數需達300份並對內容加以統計、繪製圖表及分析,並提出後續執行建議,協助機關研擬管理策略;問卷設計應於簽約30日內提送規劃書,經機關審查後始得進行問卷調查,廠商應即邀請專家學者進行至少2小時教育訓練,以提升執行品質。
4、辦理多媒體文宣製作規劃製作宣導本計畫民眾所需瞭解之事項及其它計畫相關事項為主:
(1)規劃製作宣導短片1支,供機關於本縣轄內免付費媒體及社群網站播放,另配合提供宣導文案。(應於事前20日提送規劃書至機關審查)。
(2)不定期洽託免付費媒介宣導。
(3)每月至少撰寫1則有關本計畫之宣導新聞稿,供機關發布於機關網頁及縣府網頁。
5、辦理車隊自主管理競賽型活動1場次(簽約日後一個月內提規劃書至機關
審查,通過後依期限內容執行)。
6、配合機關辦理其他宣導活動,如低碳城市、節能減碳業務推動。
7、辦理宣導活動會、活動前應與配合單位先行召開前置會議若干場次,確認宣導會、活動順暢進行,並委託有線電視插播跑馬燈。
(四)辦理烏賊車檢舉案件相關事項:
1、處理烏賊車檢舉案件(含案件之受理、查證、通知檢驗、回覆檢舉人、結案等作業)相關事宜。另檢舉烏賊車案件通知檢驗率須達95%【檢舉烏賊車案件通知檢驗率為已通知檢驗案件數÷應通知檢驗案件數(扣除不予處理案件數)】。
2、為獎勵民眾檢舉烏賊車,檢舉案件成立者及被檢舉人因為依規定檢測及檢測不符合排放標準,經通知在案者,即按件核發獎項。(獎項簽約後由機關核定)
(五)柴油車排煙檢測站實驗室(以下簡稱實驗室)之品質管理系統運作:
1、維持TAF認證之認可,並依規定辦理其相關事項及支付檢測站年費與監督評鑑等相關費用。廠商應邀請專家學者進行6小時教育訓練,確認駐地專責人員能執行及維持實驗室正確運作。
2、檢測站設備及檢測儀器應符合品保品管規定(內校及外校須送合格認證之實驗室)、保養,且應有完整紀錄,並辦理內部教育訓練至少2場次,並輔導實驗室人員能依規定執行,且事前應提規劃書報經機關同意後辦理。
3、由機關指定一台柴油車車輛,執行排煙檢測站品保測試(應依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相關規範執行),進行15次重複性測試,將其測試結果繪製品質管制圖,爾後每月執行至少1次查核測試,控管本站檢測品質。
4、為確保實驗室品質,應執行相關性測試,與其他縣市檢測站品保比對,且比對站數至少2站,機關得派員參加。行前廠商應簡報行程規畫及預期效益。
(六)柴油車排煙檢測站操作維護作業:機關得視實際需要,指定下列事項之完成期限及需求:
1、檢測站各項儀器設備、機械、零組件、校正設備、軟硬體、電器設備等相關設施應定期維護、保養、校正、擴充、更新,以維持站內或站外之檢測工作。如檢測儀器、設備需長時間送校正或維修時,應依機關之要求提供同等堪用之檢測儀器設備。
2、執行站內、站外檢測作業所需之檢測、校正儀器設備(如煙度計、煙度校正試片、轉速計、採樣器材等)、電腦檢測軟體、週邊設備(如冷卻風扇、車輪擋塊、車輛固定鐵鏈等)、人員防護設備(如耳罩、口罩等)、站內電器設備(如冷氣機、電風扇、飲水器、冰箱)及電信器材如有缺件、不足或不敷使用,應負責購置補齊、擴充、更新或修復,並維持檢測站正常運作,廠商應建立管理手冊,規範各項檢校保修作業,並備妥足夠量備品。
3、檢測站內之儀器設備於簽約日後30日依TAF品質手冊規定提送儀器設備校正規畫書暨進度期程表,並據以執行。
4、維護及提昇電腦檢測控制系統軟體功能,以因應業務需求需加強設計更新之軟體,應完整拷貝安裝光碟2份(含授權密碼)與系統操作手冊送機關。進行檢測儀器維修保養、加強檢測系統軟體功能,符合環保署最新規定,檢測軟體變更應經機關同意。
5、提供柴油車排煙檢測站內電話、傳真機及租用影印機乙台;待測柴油車司機休息區提供茶水、雜誌及書報(需每日或定期更新)。柴油車排煙檢測站區內設置30吋以上之檢測控制螢幕(LED)供參酌。並選擇適當區域製作檢測流程圖(含簡易說明)。
6、為避免驗車過程產生糾紛,於廠房四周設置4組監控鏡頭,並維護更新管理機關柴油車排煙檢測站既有之驗車同步數位錄影系統、遠端網路監控系統,數位影像資料應至少2星期備份1次並至少保存6個月以上,以備查;倘數位影像資料有缺漏或不清楚者,該部分檢測數量不予計算。
7、負責檢測站之財物保全、保管與維護,且應委託保全公司建置保全連線系統及負責場內外綠美化清潔工作。
8、加強推動柴油車排煙檢測站預約到檢制度(含電話、傳真與網路),並加強宣導預約檢測制度之使用,提昇預約使用率。
9、計畫結束時,應負責將儀器、設施等財物維護調修(校正)正常後,配合機關點交予103年同計劃之委辦公司。若儀器、設施有滅失、短少或損壞,應負賠償責任。
(七)配合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柴油車排煙檢測站評鑑:
1、辦理評鑑之相關事項及缺失改進。於計畫執行期間起進行評鑑之教育訓練及考核每月至少乙次,同時委請專家學者每季至檢測站辦理預先評鑑及教育訓練至少2小時。
2、分析近三年全國柴油車排煙檢測站評鑑成績與本縣評鑑成績之比較,研擬提升策略,簽約後30日內完成執行規劃書提送機關,廠商應即針對規劃書內容邀請專家學者進行至少2小時教育訓練,以提升執行品質。
(八)應配合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相關管制、考核業務及依期限格式規定,提報
其所需之管考資料;辦理其他有關柴油車管制業務。
1、每月5日前配合機關空氣品質管理(AQMP)計畫提報前月各類考核報表,季結束前提交季考核報表,並計算污染物削減量。
2、辦理行政院環境保護署考核所列本計畫相關執行工作,並依期限提報其所需管制資料或規定之管考資料。且於結案前,廠商應依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指定之網站上網填報成果資料,經機關上網審核並上傳行政院環境保護署複審完成後使得結案。
3、配合擬提本縣空氣污染污染防制計畫書各項工作。
(九)廠商應依下列各款規定分別做成規定之報告書:
廠商應就本計畫執行後對本縣空氣品質、污染物排放量、排碳量、工作成果、污染物削減量、創新作法等之改善進行分析,編撰工作成果報告書及電子檔案光碟各1份,於102年12月10日前提送機關,廠商應即針對工作成果報告書邀請專家學者進行至少2小時教育訓練,102年12月31日前完成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期末考核準備。
(十)其他:
1、減碳議題相關作業:
(1)柴油車排碳源之排碳量管制資料擴充或更新與分析。
(2)配合機關交辦推行節能減碳政策之相關工作。
2、協助計畫相關業務之文書處理、表單印製及文件郵寄:
(1)協助機關之公文、通知、處分書、報告等公務文件業務(含郵寄),如與民眾相關或重要文件應以雙掛號郵寄,所需郵資費用概由廠商負擔。
(2)印製執行工作所需表單(如檢驗通知書、車況點檢表、檢驗結果表等表單)及郵寄文件之信封費用概由廠商負擔。
3、執行路邊攔車抽油、路邊攔檢或場站稽查檢測作業時,廠商應自行備齊工作所需之物品、器材及設備等(如採樣器材、採樣瓶、封條、標籤、數位相機或數位攝影機、宣導品、攔車旗幟、反光背心、工作警示設施等)。
4、執行路邊攔車抽油、路邊攔檢或場站稽查檢測作業時,如合併作業,廠商應派至少3名人力出勤;單項作業時,至少應派2名人力出勤;出勤人員應有證照人員擔任監管人員。且執行該等作業時,廠商應主動協調環保警察或本縣之警察機關協助,以維工作安全與工作進行,並於每季對於協助之警察人員提報至其服務機關建請敘獎。
5、廠商派駐檢測站人員於上班時間穿著統一服裝以利辨識,且應禁止員工穿著涼鞋、拖鞋及禁止員工於工作進行時抽煙、吃檳榔等,以提昇工作紀律及整體形象。
6、工作人員執行工作時,或遇有民眾之疑問、詢問及洽辦本計畫之相關業務,應不推諉、禮貌應對,並應解說、回覆及處理相關業務。
7、廠商應負責將其所僱人員及機關相關業務人員所領有如行政院環境保護署之「空氣污染物目測檢查」與「柴油車排放煙度儀器檢查」訓練合格證書正本、TAF認證實驗室證書正本、負責人與品質主管證書正本等加框懸掛於檢測站辦公室之適當處所,並妥為保管。
8、協助提供機關網站之新增或更新相關業務稽查、查核、考核等相關管制工作,並協助填報相關管制資料或報表。
9、配合參加機關或中央單位召開之工作檢討會議或相關會議。
10、機關如欲申請103年度計畫補助款時,廠商應配合於機關規定之期限內,提供機關申請補助款之計畫書草案及其電子檔各1份。
11、辦理行政院環境保護署考核所列本計畫相關執行工作。
12、協助辦理其他有關本計畫之相關業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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