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光害污染現況調查暨管制標準之研擬計畫

中文摘要 由於本市的光害陳情案件日漸增多,為落實光害防治管理,致力實現良好的照明環境,防止不適當光源對生態環境、人類生活產生危害,本局草擬全國首創「臺北市光害防治管理自治條例」(草案),明定光源所產生之輝度、照度及可見光反射率不得超過光害管制標準,並針對違反光害管制標準者,通知限期改善,屆期仍未改善者處罰鍰等相關罰則,該自治條例(草案)有關光害管制標準及測定方式將授權由市政府定之,以有效管制光害問題。 本計畫進行光害管制標準及文獻研析、完成11個國家(或城市)的光害管制方式比較分析、4個國際照明組織的光害管制標準分析、國內4個城市(臺北市、臺中市、臺南市、新竹市)的光害案例分析。 本計畫完成光源產生的輝度、照度、可見光反射率3種測量方法,依據這3種測量方法進行了55個地點的輝度及照度調查與研析,進行了7個物體反射太陽光的案件調查及研析。 輝度調查結果,晚間最大輝度管制標準採用CIE150-2003建議的1,000 cd/m2及夜間最大輝度管制標準採用環保署建議的620 cd/m2,則LED看板及非LED看板光源(如燈箱式看板、投光照明燈、投光照明燈)全數改善,此67個光源(102年度12個、103年度55個)大於訂定值之比例由54 %降至7 %,67個光源夜間大於訂定值之比率由64 %降至10 %。故晚間最大輝度標準訂定值1,000 cd/m2和夜間最大輝度標準訂定值620 cd/m2是可行的。 照度調查結果,晚間扣除背景之平均垂直照度管制標準採用25 lux及夜間扣除背景之平均垂直照度管制標準如採用CIE 150-2003所建議的5 lux, 則LED看板及非LED看板類(如燈箱式看板、投光燈看板、投光照明燈) 使用調降趨動電流或降低光源數目或光源功率的方式全數改善,67個光源的晚間大於訂定值之比率將由63 %降至0 %、67個光源的夜間大於管制標準之比率將由97 %降至3 %。因此晚間扣除背景值之平均垂直照度管制標準25 lux、夜間扣除背景值之平均垂直照度管制標準5 lux是可行的。 不具改善空間的主要有霓虹燈看板、LED字幕及招牌字及LED組合燈這三類光源,目前除關閉燈源外無法降低輝度或垂直照度,可要求未來的燈源需可調整輝度,進而促進光源廠商的技術升級,提升其產業競爭力。 太陽光反射光害調查結果,戶外可見光反射率適用於評估不透明材料(例如白色頂棚、上色之鋁板) 反射光害的改善情形。對於透明材料,為避免雜光干擾,建議於實驗室中進行可見光反射率測量。此外目前大型建築物有光環境模擬模型可使用,但若周遭環境複雜時,仍有不足之處。故建議於戶外輔以光澤度測量來評估玻璃反射光害的改善情形,待學界對可見光反射率與光害影響有更多研究結果後,才可將反射率納入考量。 光害管制標準(草案),除了臺北市光害防治管理自治條例(草案)所定義的名詞以外,增訂最大輝度、平均照度、動態光源、靜態光源、整體照度、背景照度、周界、日間、晚間、夜間等名詞。並說明稽查時所需的輝度計、照度計、可見光反射率計等測量儀器要求及所依循的國際標準。光害稽查時,輝度計及照度計的測量高度為置於離地面或測量樓層之樓板延伸線1.0公尺至1.55公尺之間,可見光反射率於現場太陽光反射點之位置測量,如環境不許可時,則在實驗室於建材表面上測量。測量時機以光害最具代表時刻或陳情人指定之時刻,並選擇光害最具代表之目標點或陳情人指定之目標點測量。 依據輝度及照度實地調查結果,並參考專家諮詢會議的建議,最大輝度的晚間、夜間管制標準分別為1,000 cd/m2、620 cd/m2,扣除背景值之平均照度的晚間、夜間管制標準分別為25 lux、5 lux,可見光反射率的日間管制 標準為 25 %。光害防治管理及改善方案,在輝度改善方法上,閃爍式光源晚上11點後須關閉光源或禁止閃爍,禁止設置類似交通號誌之光源,必要時並可規範窗戶旁不得裝設閃爍式光源。 在照度改善方法上,投射式光源(例如投光燈、投射式廣告看板),可要求業者於光源設立前針對光源的預訂投射區域提出檢測報告或模擬報告以避免直接照射非預定的區域;設立後如有陳情案件發生或光害主管機關認為有光害疑慮時,可要求業者對於光源適當遮蔽並調校好投射方向避免直接照射非預定的區域。 LED看板類可使用調降趨動電流降低輝度及照度,燈箱式看板、投光燈看板、投光照明燈,這三類光源可以減少燈源或換裝低功率燈源的方式降低輝度及照度。霓虹燈看板、霓虹燈招牌字、LED組合燈、LED字幕及招牌字、裝飾燈,這5類光源目前除關閉燈源外無法降低輝度及照度,因此,可要求未來的燈源需可調整輝度及照度。 在反射光上,建築物或人工定著物其立面超過1/4為亮面結構(例如玻璃、金屬、陶瓷、拋光大理石等材料)於設立前提出反射光害評估報告,內容包含「一年四季陽光反射進入公共道路駕駛者視線或鄰近的住宅開口處居民的視線評估」以避免陽光反射進入公共道路駕駛者視線或鄰近的住宅開口處居民的視線(視線之視角範圍為10度)。有關建物外牆之可見光反射光害改善方式有調整反射表面的方位、霧化反射表面(例如:塗深色漆、噴砂處理、霧面貼紙、深色紗網)、設置遮蔽物(例如遮陽棚),可建議業者參採。 其他光害光源上,基於民俗或國家節慶活動所使用之光源(例如舞台燈光、雷射光及投射式光源及其他光源等)及其他光源,使用前提出光害影響評估並向光害主管機關申請核可後方可使用。審核項目至少包含光源型態及個數、設置地點、設置時間、光源最大輝度、光源預定的投射範圍,並且不得使用雷射光。評估光害內容包括,是否使用雷射光或聚光燈、光源投射範圍如包含民宅需說明其影響的時間及照度、一般光源測量其距離光源5公尺之照度最大值不得高於 200 lux。
中文關鍵字 光害

基本資訊

專案計畫編號 經費年度 103 計畫經費 2365.35 千元
專案開始日期 2014/05/23 專案結束日期 2014/12/10 專案主持人 彭保仁
主辦單位 臺北市政府環境保護局 承辦人 許玫蘭 執行單位 財團法人工業技術研究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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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末報告 103環勞049號期末正式報告_1031230_print_v2.pdf 6M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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