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 年度基隆市固定污染源許可審核及空污費徵收作業稽查管制計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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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計畫執行期間為於103年1月1日至103年12月31日止,依計畫內容及目標可分為「許可制度管理」、「空污費徵收制度管理」、「重點污染源管理」、「監檢測及稽查管制作業」等四大工作主軸,以下茲就本年度計畫重要作業成果摘要說明如下。
一、許可制度管理
本項工作包括許可輔導、審查核發、許可證後續管理(許可查核),在許可審查核發方面,本年度採書面審查與現勘並行,倘遇申請資料有誤者則立即輔導,故審查期程已由歷年平均21日縮短至10日,另在許可證後續管理方面則針對本市已核發之57張操作許可證全數進行現場查核作業,其中有誤者共38張(不符率59%),目分析許可證不符原因及環保局後續管理為許可證核發內容有誤者,本市環保局皆主動換(9張)漏列原物料及污染源、防制設備效率有誤、或排放量推估有誤者等重大缺失則要求業者提出異動或變更申請(23張),目前業者皆已提出許可異動。現場紀錄文件不完整(6張),皆現場輔導業者及並提供參考格式。
另外為使業者能依許可證核發內容確實操作,因此乃於許可申請文件經審查通過後之發證前邀請業者之專責人員(或現場主管)確認許可核發內容,並隨許可證一併寄送「許可證核發後續執行紀錄項目及重點提示表」。
二、空污費徵收制度管理
本市空污費徵收對象共計60家,其徵收金額102年為8,577萬元,103年預估徵收金額10,827萬元,其中SOx、NOx主要徵收來源為台電協和發電廠(99%),VOCs為台灣造船公司基隆廠(42%)。
在落實空污費繳收作業,本計畫每季皆進行審查、結算,並進行現場查核(62家310件,含2家103年停工),目前本市空污費申報率、到繳率皆100%,另現場查核後共計追繳空污費約9萬元且皆已補繳。
三、重點污染源管理
(一)粒狀物排放標準管理
粒狀物加嚴排放標準於103年4月30日生效,本市符合該標準管制者共42家,其中16家屬許可管制對象,故本計畫乃於103年5月全面主動換發許可證之粒狀物排放標準項目,並針對10年老舊或5噸以上之鍋爐(5根次)搭配稽查檢測作業,其中台灣荒川公司及台灣肥料公司違反新生效排放標準,皆已告發處分並改善完成。
(二)VOCs特定公告行業排放標準管理
本市屬石化業法規管制對象者共計3家,經查核輔導後廢水收集廢氣密閉系統、設備元件漏列者皆已於11月改善完成,另本年度在石化業設備元件逸散查核項目,乃導入FLIR同時配搭近身檢測(FID)查驗設備元件洩漏狀況,目前皆符合法規標準。
在半導體業法規管制對象則有1家,經查驗後該廠VOCs投入量大於50公噸/年,故應納入濃度監測器管制,經輔導後該廠已於12月設置完成。屬光電業法規管制對象則有1家,經查驗後該廠漏核清洗溶劑且未納入檢測操作條件,故其原以檢測推估之許可核定排放量未具代表性,故要求該廠重新檢測並重新核定許可排放量。
(三)電力業排放標準管理
電力業加嚴標準於103年12月1日修正公告,本市受該標準管制對象為台電協和發電廠,該廠自公告日起SOx排放標準需符合加嚴為250ppm,且自107年起應符合總量管制規定,SOx排放量不得超過4,725公噸/年,NOx排放量不得超過2,330公噸/年,該廠未來將採行之因應方案為106年除役二座機組,預估107年起空污費徵收約4,900萬元/年。
(四)加油站管理
本市加油站共29站,本工作項目乃強化宣/輔導,並函送本市製作之「不強迫加油宣導紅布條」及「海報」,且推動自主管理輔導增設微壓計加強檢視油氣洩漏,並在A/L功能查核方面,除參照「固定污染源自行或委託檢測及申報管理辦法」要求業者定檢五日前報備及無預警現場監督檢測外,亦進行16站A/L功能稽查檢測,目前皆能符合法規。
(五)重大污染源減量輔導作業
台灣國際造船公司為本市最大之VOCs排放源,該廠原廢清洗溶劑皆未回收且其防制設備之活性碳更換頻率低並具旁通管道,故輔導該廠增設溶劑蒸餾/冷凝設備以廢清洗溶劑,並要求增加活性碳更換量及拆除旁通排放管道,預估該廠自104年起可降低VOCs排放量約13公噸/年。
江倫企業公司為屢遭陳情之公私場所之一,該廠雖具水洗設備及活性碳吸附等防制設備,但經現場查驗時發現集氣功能不佳(集氣風速為0m/s),導致廢氣大都以逸散方式排放而無法進行實質管末處理,故輔導重新塗裝區增設集氣罩及其集氣風速應大於0.5 m/s並增加活性碳更換量及頻率,該廠已於10月完成改善且改善後迄今無陳情件數,預估該廠可降低VOCs排放量9.6公噸/年。
四、監檢測/稽查管制作業
(一)連續自動監測設施(CEMS)管制
為有效管理本市連續監測設施,本年度進行環保局端主機汰換更新及系統軟體功能提昇,以強化數據檢核及資料分析功能,提昇功能包括污染物即時監測資料、超限即時簡訊通知、線上運算統計分析。
在查核業者端之連續監測設施(2家6根),除進行例行性校正測試(包括RATA、RAA、CGA等)之監督檢測或稽查檢測作業外,亦針對轄區內所有連續自動監測設施及空氣污染防制設備操作之現場查核工作,目前本計各廠之有效監測皆為
95%以上且皆符合「固定污染源空氣污染物連續自動監測設施管理辦法」之規範。
(二)定檢申報管制
第一、二批公告定檢對象共13家24根次,目前申報率100%,而在監督檢測,其中重大缺失者3根次乃要求業者重新進行檢測,缺失較輕微者12根次則要求業者立即改善。
(三)戴奧辛、重金屬管制
本市轄內之火化場已於103年6月完成增設袋式集塵器/旋風集塵器/活性碳注入器等防制設備及採樣設施改善,並於103年6月、8月完成戴奧辛自行檢測申報。另針對輨內屬戴奧辛、重金屬管制對象4家10根次進行法規符合度查核及抽測,其符合度皆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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