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4年度花蓮縣空氣品質淨化區暨空氣品質監測、CEMS監督查核維護管理計畫
中文摘要 |
1、 針對本縣既有空氣品質淨化區提出輔導及改善之建議,並督促相關管理單位奮力執行,以維護本縣優質之空氣品質。
2、 調查本縣公有裸露地、閒置空地及重點道路等環境綠美化實際狀況,並協助機關辦理新增空品淨化區及綠美化計畫相關作業。
3、 執行低污染交通工具宣導、補助等相關業務。
4、 維持本縣轄內空氣品質人工測站(3處)及自動測站(2處)正常運轉,取得必要及正確之空氣品質監測數據,按月提報供機關決策參考暨擬定空氣污染管制策略之依據。
5、 建置區域空氣品質資料庫,持續追蹤分析大氣中粒狀及氣狀污染物濃度及所含成分之變化趨勢。
6、 於本縣轄內空氣品質三處人工測站進行TSP、PM10及PM2.5與TSP中鉛濃度分析。
7、 依機關指定之空氣品質監測站二處,進行PM10及PM2.5等微粒質量濃度及其水溶性離子與含碳化合物成分分析,評估地方粒狀污染物之排放來源。
8、 統計與分析花蓮地區大氣中不同粒徑範圍粒狀污染物濃度之變化趨勢、空間分布狀態、微粒成分特性與其污染來源。
9、 監督已連線之事業進行RATA比測至少每季一次及執行不定期電位檢核工作,至少每次一個月,以完全掌握連線單位之品保程序。
10、 建立CEMS連線資料傳輸,檢核上傳資料之正確性及完整性,進行例行校正測試 (RATA、RAA、CGA)作業。
11、 確保本局CEMS系統軟硬體運作正常,更換最新版本軟體系統並強化其系統功能。
12、 辦理移動污染源細懸浮微粒(PM2.5)特性分析。
13、 辦理行政院環境保護署考評所訂之各項考評報表、考核成果報告等資料之彙整、提報,達成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督導本計畫指定或配合之工作事項。
|
中文關鍵字 |
空氣品質監測站 室內空氣品質 綠美化、空氣品質淨化區 低污染車輛 煙道連續監測系統CEMS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