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ㄧ、加強街道揚塵洗掃工作
(一)洗掃街道作業及洗掃頻率:依「105 年度基隆市加強街道揚塵洗掃計畫」工作行程表執行洗掃作業。 (二)洗掃作業方式:
1.人工清除街道積土:首先應針對加強(示範、重點)洗掃及配合本局機動或臨時指定之路段,進行人力徹底清潔之工作(含人行道、分隔島、停車格、路旁表土覆蓋、車輛停置點正下方)。
2.人工撿拾:針對洗掃街車輛作業困難時,以人力撿拾方式配合加強清潔及本局機動或臨時指定之路段,進行人力徹底清潔之工作。
3.洗掃街車執行作業:
(1)針對第一次洗掃之路段,應加強進行洗掃之工作,若有停車阻礙之問題,應主動提出並負責協調相關單位進行道路淨空作業,以達徹底洗掃之目的。
(2)每月之工作日以掃街車、加壓洗街車(具有高壓水柱之沖洗設備)並參考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制定「街道揚塵洗掃作業執行手冊」辦理及人工等方式洗掃及沖洗街道兩旁、道路分隔島兩旁、停車邊、車底及道路死角等之垃圾及灰塵,掃街車執行工作車速不得大於十公里/小時,洗街車執行工作車速不得大於二十公里/小時(以現場查核或行車紀錄器資料為準)。
(3)除依 105 年度基隆市加強街道揚塵洗掃計畫工作行程表外,仍須配合本局業務之考核及視察、民眾陳情等機動或臨時加強洗掃路段如有需要仍應洗掃【如垃圾掩埋場進出道路天外天掩埋場廚餘轉運站前及培德路至天外天掩埋場廚餘轉運站前(加強洗掃本路段可免費使用垃圾掩埋場滲出水廠之回收水)、中正路】
(4)評估本市其他道路,推動增加洗掃作業範圍。
(5)每月進行本市重點道路預警查核,作為機動性洗掃之參考依據。
(6)因應環保署空品惡化(不良)通報、落塵採樣時間前或其他相關特定可能造成揚塵污染或考核事項,配合機動洗掃作業。
4.後續路面清掃整理:洗掃街車執行中或完畢後,清潔工人亦應隨後進行清掃工作,確認路面之清潔度。
(三)本計畫執行範圍與示範(重點)道路之整潔,經本局擇定道路後,得標廠商應完全依行政院環境保護署之「直轄市及縣(市)空氣品質維護或改善工作執行績效考評要點」辦理。
(四)機具設備規格、數量及保養規定:(由本局提供洗、掃街車各二輛,本局保有替換車輛權利)開工後應調整至正常良好狀態,洗掃作業時,如有掃街車鋼刷(鋼絲長度小於十五公分須更換新品,如未更換本局將依罰則辦理)轉速異常或故障、噴水系統異常或故障(含洗街車)等致引起揚塵,經本局查核,本局將依罰則辦理。
(五)停車場所:停車場由本局提供場所或廠商自行負責,但須事先經本局同意。本年度已定停車場址為基隆市教孝街 10 巷 8 號旁空地。
(六)用水:洗掃街作業除另有規定外應使用自來水,費用由廠商負責,取水地點(至少三處以上)與取用方式由廠商負責。本年度計畫用水優先使用環保局垃圾掩埋場滲出水廠之回收水、新山水庫及六堵水庫執行水車沖洗工作。
(七)垃圾處理:廠商必須將垃圾及塵土傾倒至本局指定之場所,不得隨意棄置,若未依規定處理垃圾,本局得依契約罰則或解除契約規定處理。有關本計畫之垃圾,廠商將垃圾分類後,經本局指定車號(車主須為與本局簽約廠商),付費進場。
(八)工作執行紀錄:
將洗掃作業前、作業中及作業後之結果分別拍照存證。並於次月五日前提報上月成果照片及表報(電子檔格式)供本局選核。
1.洗掃街道路每星期每路段註明地點拍照乙次,並須將照片採證地點與照片一併紀錄存檔,同一月內之採證道路不得重覆。
2.洗街車及掃街車加裝之 GPS 衛星定位系統及行車紀錄器之行車紀錄資料,每月呈報本局。
(九)評估街道揚塵洗掃作業之成效:
1.洗掃措施執行成本效益分析。
2.協助調查本市主要幹道之道路髒污等級程度,建立道路分級普查資料,評估街道揚塵洗掃作業之成效。道路普查長度每月需達 30 公里以上。
3.依照環保署考評作業相關標準,建立街道揚塵洗掃作業標準程序(髒污道路分級及道路髒污程度改善分析)、揚塵洗掃監督查核標準機制(含教育訓練)。
(十)每週日配合清潔隊員週休,由本局提供垃圾車輛,供廠商於清晨 2時至 7 時執行崁仔嵿魚市場垃圾收集點之夜間收集作業(執行垃圾收集壓縮工作),及週日本市愛一路、仁四路、忠三路、孝二路、孝一路(忠一路至忠二路及忠三路至忠四路)魚行一帶清潔維護工作,並於上午 10 時前需完成清掃工作。
(十一)配合本局「空氣品質綜合管理計畫」提報各項計畫執行之成果與資料提供。
(十二)檢視既有固定執行洗掃、清洗之路線(段),針對其道路行駛與工作執行狀況做分析,適時調整,以有效提升洗掃作業效率,相關紀錄應定期每月提報環保局(副知空氣品質綜合管理計畫)。
(十三)本局提供之二輛洗街車、二輛掃街車、通訊郵電費、電腦傳輸網路頻寬等機具執行本計畫所需費用(含鈑金、噴漆、操作、修理、保養、耗材等)由廠商支付。
(十四)本計畫因需於快速道路、匝道、高架橋查核洗掃街車執行作業、人工撿拾情況,廠商請自備稽查車輛乙輛供本計畫使用。
二、本市街道塵土量調查:依本市道路總長度,每區至少 2 條,共 14 條道路,每條道路前、中、後 3 點,共 42 點進行塵土分析,即道路塵土荷重(sL)分析,調查頻率為年度洗掃街作業開始前 1 次,及年度洗掃街作業開始後 3 次。
三、其他配合工作:
(一)針對本計畫人員(洗掃街車駕駛 4 名及撿拾人員 4 名)於開工前辦理 1場次教育訓練並做成紀錄陳報本局核備,機關得視需要於計畫人員更換或計畫執行期間要求增加辦理教育訓練。
(二)本計畫契約結束後,廠商之工作人員須繼續執行洗掃工作(薪資由廠商支付)至本局下年度計畫完成發包簽約(但以 60 個日曆天為最長期限)及機具點交,以辦理業務交接及技術轉移工作(含本局提供之車輛、機具、GPS 系統、行車紀錄器等相關計畫之業務移交)業務是否完成交接,須經本局認可。
(三)須排定機動人員「含洗街車及掃街車皆能駕駛、操作(須具職業大貨車駕照或以上)人員一員及洗掃人員一員」,負責現場即時處理下班後及假日之民眾陳情案件,並將處理結果回報本局值日人員。
(四)須排定機動人員「含洗街車及掃街車皆能駕駛、操作(須具職業大貨車駕照或以上)人員一員及洗掃人員一員」,配合本局機動、救援、救災、演習等之作業。
(五)完全配合行政院環保署規定及考評作業及本局指示之簡報、管考、會議、交辦事項及相關查核作業等,若未能符合要求,本局將依本契約罰則規定辦理。
(六)本局因業務需要得增加或減少洗掃街作業之路線、頻率或長度,廠商應完全配合,若有超過合約金額則由廠商吸收(以不超過政府採購法等相關規定所規定之金額)。
(七)駐局查核人員應協助本局辦理各項宣導、行政及陳情案件等相關工作。
(八)依據本局「空氣污染防制計畫」相關訂定目標,執行與推動各項管制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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