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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協助綠島鄉及蘭嶼鄉公所進行環境清潔維護工作:
1.廠商應僱用環境清潔維護人員6人(綠島鄉3人、蘭嶼鄉3人),僱用期間為簽約日起10日內至104年11月20日止,6月- 9月期間得視垃圾量調整增加清理人力(應提供總計1700人日清潔人力以上)。
2.工作重點為:
(1)清除綠島鄉及蘭嶼鄉道路、海岸地區及環島公路垃圾、廢棄物、
前述道路或區域資料除機關特殊指定外,廠商需於簽約日起10日
內陳報機關核備後執行。
(2)清除兩鄉之髒亂點至少共10處(髒亂點資料應於104年6月底前
先陳報機關核備)。
(3)環境清潔應每日作成紀錄。
3.廠商應將每月所有預定工作報表於上月25日前先提送機關核備後,
始得進行,另每月10日前應提送上月工作執行進度紀錄予機關備查
(含工作報表、簽到簿及照片等並於工作檢討會時報告)。
4.工作時所清除之垃圾、廢棄物應每日秤重,並就近交由當地清潔隊協
助處理。
5.工作所需之機具、工作服、照相或攝影器材、器具材料、油料及車輛等均由得標廠商自行負擔。工作時應要求工作人員穿著反光背心,以資辨認及避免危險,其中清潔人員工作機具、反光背心、照相或攝影器材應於上工前提報相關照片資料送機關核備。
6.機關及經機關指派之監督單位得視實際業務需要調度人員工作。
7.負責協調辦理各項宣導會進行事宜、並負責機關人員至綠島鄉及蘭嶼
鄉督導之接送等工作。
(二)104年10月底前辦理環境衛生相關宣導會共計8場,辦理方式及地點
分述如下:
1.環境衛生宣導:4場次
(1)地點: 綠島鄉、蘭嶼鄉各2場次。
(2)日期:104年6月底前、8月底前、9月底前及10月底前各辦理
1場次。
2.病媒防治相關宣導:2場次
(1)地點: 綠島鄉、蘭嶼鄉各1場次。
(2)日期:104年7月底前、9月底前各辦理1場次。
3.綠色採購宣導:2場次
(1)地點: 綠島鄉、蘭嶼鄉各1場。
(2)日期:104年8月底前、10月底前各辦理1場次。
以上不同主題宣導會辦理時間、宣導會內容等,廠商應將活動企畫
書提送機關審查同意後方可執行。若以宣導會辦理,需邀請當地機
關、學校、清潔隊、社區居民、社區發展協會、環保志工團體或地
方耆老等參與,每場次至少需有50人參加,亦可用不同宣導方式呈
現,並需報經機關同意,另機關可指定辦理之宣導會方式辦理;每
場次活動完成後10日內,廠商應提送成果報告送機關核備後,始得
辦理下1場次活動。
(三)104年9月底前辦理淨灘1場次(綠島鄉或蘭嶼鄉擇一),辦理活動
前,廠商須將活動企畫書提送機關審查同意後,方可執行。
(四)104年9月底前辦理綠島鄉及蘭嶼鄉於臨海岸旁之飯店、餐飲業者或浮潛業者進行認養海灘清理工作(綠島鄉及蘭嶼鄉至少各2件),完成後10日內需將認養內容資料(地點、位置圖、面積等)提送機關核備。
(五) 104年10月底前完成辦理綠島鄉及蘭嶼鄉民眾及遊客對環境衛生之
各項滿意度問卷調查各乙次,綠島鄉及蘭嶼鄉至少各400份(遊客與
民眾至少各200份),計至少800份,統計並分析調查結果;辦理前
問卷應先提送機關核備後,始得進行問卷調查。
(六)辦理歷年離島環境衛生計畫成果彙整及上傳作業並協助規劃未來離島
環境衛生相關事務、臨時交辦事項。
(七)協助機關辦理環境清潔競賽考核相關業務並於機關接受行政院環境保
護署環境清潔考核時,協助各項實地考核作業。
(八)提供人力物力支援
1.廠商須派駐人員1名,上述人員具專科以上學歷,須熟悉電腦文書
處理Word、Excel、PowerPoint及網路系統等,須備汽機車駕照,
工作及出勤由機關管理,廠商指派人員或更換人員前須經機關同意。
2.計畫期間廠商需自備電腦及印表機等相關作業機具各1台(應於派
駐人員上工日當天備齊),以供派駐人員使用,以利計畫執行。
3.派駐人員辦公處所原則以機關辦公室為主,廠商並須設置專線(自
付通訊費用),自備充足辦公用品及履約所需之相關設備。派駐人
員使用機關之辦公室依據機關相關規定辦理。
4.派駐人員需負責計畫執行相關工作(含環境衛生設攤宣導),亦需協
助機關人員辦理環境衛生相關工作,不得從事非相關計畫案件工
作,另前述聘請人員所需費用成本已含括於各項工作給付費中,機
關不再給付人事費用。
5.協助機關執行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綠網建置相關業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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