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性固定污染源揮發性有機空氣污染物排放管制規劃及評估計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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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據本年度一般性固定污染源揮發性有機空氣污染物排放管制規劃及評估計畫甄選內容,包括三大項工作項目,分別為:(1)彙整分析國內外固定污染源揮發性有機空氣污染物排放管制,(2)規劃國內固定污染源揮發性有機空氣污染物排放管制,(3)協助推動固定污染源揮發性有機空氣污染物排放減量工作。
茲分別針對該三項工作項目之完成內容摘要說明如下。
(一)彙整分析國內外固定污染源揮發性有機空氣污染物排放管制
1.完成美國、歐盟、日本等國家之揮發性有機空氣污染物管制法規蒐集與解析,包括管制架構、標的、管象及方式等,並完成各國法規之優缺點比較分析。
2.完成分析國內現行揮發性有機空氣污染物管制法規,包括一般性排放標準及行業別法規,建議保留一般標準原有之管制架構與內容,其管制污染物加入總揮發性有機物(NMHC)一項。
3.完成國內現行揮發性有機空氣污染物檢測方法之檢討,包括排放管道及周界檢測方法,前者係評析主要檢測方法之應用特性,後者則缺烯類主要化合物檢測方法,並彙整美國標準方法以供參考
4.完成國內固定源污染排放特性分析,包括不同生產操作型式及管道與逸散排放比例分佈,依製程數、煙道數、排放量之分析結果,係以塗裝作業與烘乾作業為主要污染源。
5.完成不同管制方式之優缺點及適用性分析,規劃排放管道以濃度標準搭配控制效率兩項管制方式,而逸散排放則建議以容許逸散比例為管制考量方向。
(二)規劃國內固定污染源揮發性有機空氣污染物排放管制
1.完成一般性固定源揮發性有機空氣污染物排放管制範圍規劃,排除已公告行業別法規及刻正協商中之光電、膠帶業草案等行業,建議一般排放管制適用佔比排放量前80%之行業。
2.進行一般性固定源揮發性有機空氣污染物排放管制策略規劃,管制方式區分管道及逸散排放,原「固定污染源空氣污染物排放標準」之管制架構維持不變,另增列非甲烷碳氫化合物(NMHC)之管制規範。
3.進行依不同生產操作型式管制之可行性評估,結果顯示其可能面臨稽查作業不易界定污染源及工廠於單一製程須同時符合多重管制標準等問題,故一般性固定源VOCs排放管制對象不以『操作型式』管制,而採用『管道+逸散』方式訂定管制標準。
4.一般性固定污染源揮發性有機空氣污染物管道標準採『濃度標準+控制效率』之方式管制,逸散源管制規範方式建議以「容許逸散比例」為主要考量,其除較易為業者接受外,同時可促使工廠做好溶劑用量管制,兼具減量改善措施之彈性。
5.對於濃度標準考量風量稀釋作用之影響且低濃度污染源較不適用控制效率管制,建議可考量以排放率搭配控制效率之方式管制。
6.完成推移估算一般性固定源管道+逸散排放施以管制NMHC之所致減量為18萬公噸/年,連同行業別法規加嚴之減量為1.3萬公噸/年,合計為19.3萬公噸/年,即法規公告後之排放量預期可降至34.7萬公噸/年。
7.完成一般性固定源發性有機空氣污染物排放調查作業規劃,內容包括調查對象、檢測條件、數據分析與排放因子建立、作業要求等。
(三)協助推動固定污染源揮發性有機空氣污染物排放減量工作
1.完成五場次專家諮詢會議及三場次業者座談會之召開,期藉專家學者之卓見及與業者溝通交流,以協助規劃適宜之管制方案。
2.配合環保署推動相關發性有機空氣污染物管制工作,其中以篩選污染管制對象提供其他計畫檢測參考為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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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文關鍵字 |
排放管道及周界檢測方法,生產操作型式,管道排放標準,逸散源管制,風量稀釋作用,容許逸散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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